和舍弟讓籠中鷹
作者:呂溫 朝代:唐代
- 和舍弟讓籠中鷹原文:
- 未用且求安,無猜也不殘。九天飛勢在,六月目睛寒。
動觸樊籠倦,閑消肉食難。主人憎惡鳥,試待一呼看。
- 和舍弟讓籠中鷹拼音解讀:
- wèi yòng qiě qiú ān ,wú cāi yě bú cán 。jiǔ tiān fēi shì zài ,liù yuè mù jīng hán 。
dòng chù fán lóng juàn ,xián xiāo ròu shí nán 。zhǔ rén zēng è niǎo ,shì dài yī hū kàn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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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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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賞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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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- 呂溫
呂溫(771~811) 字和叔,又字化光,唐河中(今永濟市)人。德宗貞元十四年(798)進士,次年又中博學宏詞科,授集賢殿校書郎。貞元十九年(803),得王叔文推薦任左拾遺。貞元二十年夏,以侍御史為入蕃副使,在吐蕃滯留經年。順宗即位,王叔文用事,他因在蕃中,未能參與“永貞革新”。永貞元年 (805)秋,使還,轉戶部員外郎。歷司封員外郎、刑部郎中。元和三年 (808)秋,因與宰相李吉甫有隙,貶道州刺史,后徙衡州,甚有政聲,世稱“呂衡州”。曾從陸贄治《春秋》,從梁肅為文章,學有淵源。其文俊拔贍逸,頗有文采,《舊唐書·呂溫傳》稱其文“有左丘明、班固之風”。與柳宗元、元稹等相厚,在衡與石鼓書院李寬、衡岳寺靈澈、九真觀田良逸等友善,樂道參玄。嘗奉敕祭告南岳。卒后,劉禹錫將其詩文輯為《呂衡州集》二十卷,后有《呂和叔文集》行世,《全唐詩》收其詩二卷百余首。
呂溫在法律思想上強調明刑立威,認為治理國家必須“權之以法制、董之以刑罰”;但又認為刑罰是道德的輔佐,刑罰的運用必須服務于“導之以德”,以達到使人“遷善遠罪”的目的。為了維護封建法制的嚴肅性和力求執法公正,他提出了兩個主張:①反對“功臣恕死”的規定,認為功不可以不賞,罪不可以不刑;信賞必罰是天經地義。如果有功勛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,或者沒有犯罪而先行恕死,乃是棄信廢刑,撓權亂法,以罪寵人。這樣不但不能勸善懲惡,反而會鼓勵犯罪,對國家對功臣都將有害無益。②反對納粟贖罪的規定,認為刑賞是國之大本,不可不嚴肅對待。漢代曾用過納粟的辦法除罪拜爵,但那是“雜霸道而隳王制,昧宏規而狃小利”。以之拜爵,固然毀壞了有功必賞的規定,以之除罪,更是廢棄了有罪必罰的法律,是對殘賊之徒和□宄之黨大開免罪之門,使兇人酷吏可以肆無忌憚地為非作惡。這樣,刑法規定得再嚴,甚至“臨以斧鉞,驅于鼎鑊”,也是不足以立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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