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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子_公孫丑章句下第八節讀解

查閱典籍:《孟子》——「孟子·公孫丑章句下第八節」原文

  雖然是從棺槨的事一下子跳到攻伐燕國的事,但孟子的中心思想是連系著的,仍然在圍繞著忠于職守這個問題。燕王私自將國家大權讓給相國子之,子之也私下接受了燕國的大權,這就是燕王的不忠于職守了,也是燕王沒有尋求到最佳行為方式。因此孟子舉例說,比方說,有這樣一個人,你很喜歡他,便不向國君奏準而自作主張地把你的俸祿官位轉讓給他;而他呢,也沒有得到國君的任命就從你手上接受了俸祿官位,這樣行嗎?當然不行!如果都是這樣,整個國家政體就亂套了。所以子噲、子之私下互相授受的事和這個例子是相同的。正因為有了這樣的君主,燕國才應該被討伐。然而,孟子并不是支持齊國去討伐它,因為當時的齊國,并不是一個施行王道、愛民的國家,它的情形也同燕國差不多,而這樣的以暴制暴,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燕國及其燕國人民的問題。所以孟子只有說:“只有代表上天管理人民的官員,才可以攻伐燕國。”因為要說殺人的話,只有法官才有權殺人,有權判處有罪的人的死刑。如果人人都恣意妄為地殺人,也就沒有了人類社會的秩序。而要維持人類社會的秩序,那就是人人都遵守自己的職責。這與孔子的“正名”原則亦是同一道理。也就是說,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必須各自遵循一定的社會行為規范,才能符合各自的做人的標準。而只有各自遵循一定的社會行為規范,才能符合各自的做人標準后,人與人之間才能建立起相互親愛的關系。如果君不君、臣不臣、父不父、子不子,都違背了既定的社會行為規范,人與人之間是建立不起相互親愛的關系的。然而,孟子也意識到自己的言論有“文過飾非”之嫌,因為,不論沈同以什么樣的身份來問,他畢竟是齊國的一個大臣。所以才有后面的孟子辭職。

  沈同以其私問曰:“燕可伐與?”

  孟子曰:“可。子噲不得與人燕,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噲。有仕于此,而子悅之,不告于王而私與之吾子之祿爵;夫士也,亦無王命而私受之于子,則可乎?何以異于是?”齊人伐燕。或問曰:“勸齊伐燕,有諸?”

  曰:“未也。沈同問‘燕可伐與’?吾應之曰‘可’,彼然而伐之也。彼如曰‘孰可以伐之’?則將應之曰:‘為天吏,則可以伐之。’今有殺人者,或問之曰‘人可殺與’?則將應之曰‘可’。彼如曰‘孰可以殺之’?則將應之曰:‘為士師,則可以殺之。’今以燕伐燕,何為勸之哉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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