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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記_七十列傳循吏列傳解析

查閱典籍:《史記》——「史記·七十列傳循吏列傳」原文

  這篇類傳記敘了春秋戰國時期五位賢良官吏的事跡。五人中,四位國相一位法官,都是居高權重的社稷之臣。其中,孫叔敖與子產,仁厚愛民,善施教化,以政寬得人和,國泰而民安;公儀休、石奢、李離,皆清廉自正,嚴守法紀,當公私利益發生尖銳沖突時,甚至甘愿以身殉法,維護君主和綱紀的尊嚴。作者以緬懷與崇敬的心情寫出他們的政績和道德風范,意在闡明一個為政治國的根本道理:“奉職循理,亦可以為治,何必威嚴哉?”而這,也正道出了作者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藍圖。

  漢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,但本篇只表彰歷史人物,全不言及當朝,有深意在焉。古今學者都曾指出,本傳與排稍后的《酷吏列傳》乃是有意為之的姊妹篇:寫酷吏,全是當朝人物,這是直接譏刺漢武帝寵用酷吏、任其肆虐為害的時弊;寫循吏,全無時人,則是以古諷今,暗藏批評當朝吏治的鋒芒。兩傳鮮明對映,相反而相成,作者的政見與好惡之情都可以從中品味出來。這或許可稱之為別一種意義的“互見法”吧!互見之后,讀者再回頭看本文開篇序言結束末那一句“何必威嚴哉”的話,就會深悟“威嚴”者,乃酷吏弄權峻法逞威之謂也,作者寫本傳的深心及其思想鋒芒其實在這里就已經閃現出來了。

  文字簡凈,是本傳極顯著的特色。其篇幅之短,在全書與《佞幸列傳》同居首位,僅一千二百字左右。其寫人多止三事,少則一例,取材于表述皆至為簡要,卻是精當有力,給人留下了過目難忘的印象。無怪乎古人贊之曰:“太史公《循吏傳》文簡而高,意淡而遠,班孟堅《循史傳》不及也。”(吳氏《林下偶談》卷四,轉引自《歷代名家譯史記》)這種寫法,與類傳的特性有關。類傳和專傳不同,它是專題性的,主要表現一類人的共性和作者對本專題的思想見解,至于人物生平的完整性與系統性并不重要。為此,類傳皆有序言,開宗明義先闡述作者的觀點,然后環繞這一主旨選取恰當的人物事跡予以說明,序言和傳文之間,實為綱舉目張的關系。故類傳寫人敘事很靈活,選擇性強,不求全而求典型,有時甚至不避重出。如子產生平已寫入《鄭世家》,本傳為表現專題思想的需要再作載述,但略去一切具體行事,只列舉非凡政績,極寫百姓的愛戴感激之情。和其它類傳相比,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,除孫叔敖事略為完整外,敘其余四人皆一鱗半爪,精簡之至。作者采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細致寫出,使之妥貼傳神,對專題思想依然有很強的表現力。正是這種寫法,使本篇在表現類傳的特性方面成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。

  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導民也,刑罰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備,良民懼然身修者,官未曾亂也。奉職循理,亦可以為治,何必威嚴哉?

  孫叔敖者,楚之處士也。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,以自代也。三月為楚相,施教導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緩禁止,吏無奸邪,盜賊不起。秋冬則勸民山采,春夏以水,各得其所便,民皆樂其生。

  莊王以為幣輕,更以小為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業。市令言之相曰:“市亂,民莫安其處,次行不定。”相曰:“如此幾何頃乎?”市令曰:“三月頃。”相曰:“罷,吾今令之復矣。”後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“前日更幣,以為輕。今市令來言曰“市亂,民莫安其處,次行之不定”。臣請遂令復如故。”王許之,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。

  楚民俗好庳車,王以為庳車不便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“令數下,民不知所從,不可。王必欲高車,臣請教閭里使高其困。乘車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數下車。”王許之。居半歲,民悉自高其車。

 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,近者視而效之,遠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
  子產者,鄭之列大夫也。鄭昭君之時,以所愛徐摯為相,國亂,上下不親,父子不和。大宮子期言之君,以子產為相。為相一年,豎子不戲狎,斑白不提挈,僮子不犁畔。二年,市不豫賈。三年,門不夜關,道不拾遺。四年,田器不歸。五年,士無尺籍,喪期不令而治。治鄭二十六年而死,丁壯號哭,老人兒啼,曰:“子產去我死乎!民將安歸?”

  公儀休者,魯博士也。以高弟為魯相。奉法循理,無所變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
  客有遺相魚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聞君嗜魚,遺君魚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“以嗜魚,故不受也。今為相,能自給魚;今受魚而免,誰復給我魚者?吾故不受也。”

  食茹而美,拔其園葵而棄之。見其家織布好,而疾出其家婦,燔其機,云“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”?

  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堅直廉正,無所阿避。行縣,道有殺人者,相追之,乃其父也。縱其父而還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殺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,不孝也;廢法縱罪,非忠也;臣罪當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當伏罪,子其治事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,上惠也;伏誅而死,臣職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
  李離者,晉文公之理也。過聽殺人,自拘當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貴賤,罰有輕重。下吏有過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離曰:“臣居官為長,不與吏讓位;受祿為多,不與下分利。今過聽殺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聞也。”辭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則自以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離曰:“理有法,失刑則刑,失死則死。公以臣能聽微決疑,故使為理。今過聽殺人,罪當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劍而死。

  太史公曰:孫叔敖出一言,郢市復。子產病死,鄭民號哭。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。石奢縱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離過殺而伏劍,晉文以正國法。

  奉職循理,為政之先。恤人體國,良史述焉。叔孫、鄭產,自昔稱賢。拔葵一利,赦父非。李離伏劍,為法而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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