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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容齋隨筆》·卷十一·漢二帝治盜

  漢武帝末年,盜賊滋起,大群至數千人,小群以百數。上使使者衣繡衣,持節虎符,發兵以興擊,斬首大部或至萬余級,于是作“沈命法”,曰:“群盜起不發覺,覺而弗捕滿品者,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。”其后小吏畏誅,雖有盜,弗敢發,恐不能得,坐課累府,府亦使不言。故盜賊浸多,上下相為匿,以避文法焉。光武時,群盜處處并起。遣使者下郡國,聽群盜自相糾擿,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。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,皆勿問,聽以禽討為效。其牧守令長坐界內有盜賊而不收捕者,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,皆不以為負,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,唯蔽匿者乃罪之。于是更相追捕,賊并解散。此二事均為治盜,而武帝之嚴,不若光武之寬,其效可睹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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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齋隨筆 卷十一漢二帝治盜譯文

漢武帝末年,盜賊越來越多,大的盜匪群多達數千人,小群的也有幾百人。皇上派使者穿上繡衣,拿著符節憑證,派軍隊進行攻擊,斬首大的部隊有的達一萬多首級,于是建立“沈命法”,法律規定:“成…詳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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