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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容齋隨筆》·卷十·唐書判

  唐銓選擇人之法有四:一曰身,謂體貌豐偉;二曰言,言辭辯正;三曰書,楷法遒美;四曰判,文理優長。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,甚拙者謂之藍縷,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,試判三條謂之拔萃,中者即授官。既以書為藝,故唐人無不工楷法;以判為貴,故無不習熟。而判語必駢儷,今所傳《龍筋鳳髓判》及《白樂天集?甲乙判》是也。自朝廷至縣邑,莫不皆然,非讀書善文不可也。宰臣每啟擬一事,亦必偶數十語,今鄭畋敕語、堂判猶存。世俗喜道瑣細遺事,參以滑稽,目為花判,其實乃如此,非若今人握筆據案,只署一字亦可。國初尚有唐余波,久而革去之。但體貌豐偉,用以取人,未為至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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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齋隨筆 卷十唐書判譯文

唐代量才授官,選擇人才的原則有四條:第一是身體標準,要求身體像貌豐滿偉岸;第二是言談標準,言語辭令雄辯公正;第三是書寫,楷書法式道勁剛美;第四是判狀,文辭條理優美通暢。凡通過吏部考…詳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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