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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容齋隨筆》·卷三·國忌休務(wù)

  《刑統(tǒng)》載唐大和七年敕:“準(zhǔn)令,國忌日唯禁飲酒舉樂,至于科罰人吏,都無明文。但緣其日不合釐務(wù),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,其小小笞責(zé),在禮律固無所妨,起今以后,縱有此類,臺府更不要舉奏。”《舊唐書》載此事,因御史臺奏均王傅王堪男國忌日于私第科決作人,故降此詔。蓋唐世國忌休務(wù),正與私忌義等,故雖刑獄亦不決斷,謂之不合釐務(wù)者此也。今在京百官,唯雙忌作假,以其拜跪多,又晝漏已數(shù)刻,若單忌獨(dú)三省歸休耳,百司坐曹決獄與常日亡異,視古誼為不同。元微之詩云:“縛遣推囚名御史,狼藉囚徒滿田地,明日不推緣國忌。”又可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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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齋隨筆 卷三國忌休務(wù)譯文

《刑統(tǒng)》 記載唐文宗大和七年敕書:“標(biāo)準(zhǔn)法,國家的忌日,只禁止飲酒奏樂,至于處罰百姓和官吏,沒有明文規(guī)定。但由于這天不該處理事務(wù),所以官府就不能判斷案件,但小的責(zé)罰,在禮制和法律上…詳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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