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佺期沉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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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學史對佺期公“又皆謅事太平公主、張易之等貴佞”這一說法與史實并不相符。《通鑒紀事本末》中670年到705年李唐王朝內部所發生的一切政事和宮庭之議,猶其是在武后當政和太平公主參政的30多年中,史事、政事、幃事所涉所記之人愈千,但直接提到沈佺期之處很少,只間接說過他與宋之問同為上元進士,同作協律郎和考功員外郎,同是當時著名宮庭詩人。宋因太平公主事受牽連,流放途中詔斬。至于結交張易之事更是只字未提,“又皆謅事太平公主、張易之等貴佞”一說何年何月出自誰人之口,已無考證。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太平公主、張易之案在當時是鐵案,如佺期公真參與其事,睿宗時是不會平反的,因為此二人也是睿宗李旦的死敵。
但沈佺期在公元705年被流放灌州卻是事實。為什么被流放了呢?究竟是什么原因?這兩問于史可以不究,于沈氏族人,猶其是佺期公的后人,不考證清楚終是遺憾。作為佺期公之第49代孫,為族計,從公詩中也能找出一些沉冤不白的依據來。既然是考證,總還要有證據才能說明問題吧。 佺期公《被彈》一詩中首先就說“知人昔不易,舉非貴易失。爾何按國章,無罪見呵叱。”這四句說得很明白,前兩句是感嘆語,大意是舉人非賢,反受其誣。后兩句是說他是被他曾經舉薦的人彈劾和審訊的,而審訊他的人又不遵守當時法令,小人得勢,把一些“莫須有”的罪名強加于他。接下來是說“少以文作吏,手不曾開律。一旦法相持,荒忙意如漆。”意思是說初入官場時他是為皇帝做應制詩的,以專業為主,并不懂得官場上的爾虞我詐,無端獲罪,不知所措。是一種遭到打擊后的反思。造成佺期公真正獲罪下獄流放的原因按文字考證和分析有三條。一是年輕、性耿、才高、寵久,遭人妒嫉。佺期公很年輕時就中了進士,入了官場,為人耿介,不講究為官之道,愛說直話得罪人,又因武皇時期經常跟侍皇親國戚左右做詩,鋒芒畢露,遭人妒忌。“平生守直道,遂為眾所嫉”就是很好的例證;這樣的事在今天都是屢見不鮮的,何況是在封建社會正繁榮昌盛的時期呢。“盛時無大事,朝臣各猜肄”歷史上是不足為怪的。二是在做給事中或尚書任上犯了“后官不反前官恥”的禁忌,樹了對頭。按佺期公詩中自述,他是一個性守安靜,生活謹嚴的人,在做高官時不收門生,不結朋黨,缺少做高官的底層基礎,對前任做錯的事不蠻不隱,該糾即糾,該翻就翻,有點一意孤行,“任直翻多毀,安身遂少徒”就是說的這些。有一點可以看出來的,他得寵時得罪的人太多了,以至于遭到彈劾后朝中沒有一個人出來為他說話,大多數人落井下石,正于他在詩中所說的“萬鑠當眾怒,千謗無片實。庶以白黑讒,顯此涇渭質。
他可能犯了官場眾厭。三是遭受了池魚之殃,做了宮庭政治斗爭的犧牲品。值得一提的是,柬之政變、韋后干政、武則天卒這三件大事都是發生在神龍元年(705年)的1月、2月和11月,1月以后時年已82歲的則天武后就被迫移居洛陽上陽宮,她在長安的一批親信舊臣遭到了全面的洗劫,佺期公也在洗劫之列。韋氏干政后,大肆捕殺武周人物,大“罪”者、證據確鑿者多遭詔斬,余者下獄愈千之眾。佺期公之所以未遭詔斬,是中宗下了一道圣旨對武周大臣不能濫殺,“圣旨垂明德,冤囚豈濫誅”是也;再就是因為所誣之人尚無確證。
綜上所述,一、二原因只是表面現象,正真下獄的原因是第三個,那就是他所跟隨的主腦人物(武皇)退出了歷史舞臺,而且是被逼退出的,新的權貴是不會放過舊時人物,何況韋氏又是一個報服心很強的惡毒女人,中宗在貶房州的路上曾跟韋氏有過承諾,一旦掌權,任韋氏參政議政,佺期公是武皇時期的寵臣,武皇對韋氏一向看不起,她倆雖然是婆媳關系,但主要的還是政敵關系,韋氏能放過武皇時的寵臣佺期公嗎?顯然不能。有人彈劾他有此劫,無人彈劾,他仍難逃此劫。
與佺期公同時受到牽連的家人有兩個年幼的兒子和兩個哥哥、三個弟弟。他在獄中受盡了折磨,經常遭到獄卒用刑,獄中環境很差,臭虱橫行,三天不能吃上一餐飯,兩個月沒有梳頭。時值盛夏,又得了瘧疾,差一點被折磨死了。但是因沉冤不白,意有不甘,洗冤雪恥的決心支撐著他挺過來了。公元705年秋,他從長安出發,經四川、湖南、云南輾轉了一年的時間,才到達貶地灌州(今越南北部),他在流放之地生活了五年,公元710年接到平反通知從灌州北上,711年到達長安就任新職,做了個閑官,他寫的《回波辭》說得很清楚“回波爾時佺期,流向嶺外生歸。身名已蒙齒錄,袍笏未復牙緋。”
- 沈佺期
沈佺期,生卒年不詳,字云卿,相州內黃(今河南內黃)人。上元二年進士,官至太子少詹事。曾因貪污及諂附張易之,被流放歡州。他與宋之問齊名,號稱「沈宋」。他們的詩作大都是歌舞升平的應制詩。主要成就是總結了六朝以來聲律方面的創作經驗,完善了律詩形式,使之趨于成熟。有《沈佺期集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