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非思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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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張 韓非雖然是荀子的弟子,思想主張卻與荀子大相徑庭,他沒有承襲荀子的儒家思想,卻愛好“刑名法術”之學,成為法家之集大成者。 韓非反對政治治理的原則建構在私人情感聯(lián)系與當代社會道德水平的提升上,主張將人的自利本性作為社會秩序建立的前提,強調君主統(tǒng)制權視為一切事物的決策核心,君權是神圣不可侵犯,君主應當運用苛刑峻法重賞來御臣治民,以建立一個君主集權的封建國家。 韓非在其《韓非子》里面有《解老》與《喻老》兩篇,直述自己思想部分也源自于老子,故后世稱之為道法家,意味從道家里面延伸出來的新法家思想。但韓非的道法家與道家有一些差異。 簡單說,韓非子僅取《老子》‘無為’的思想,《老子》認為處世,不需要拘泥固定形式與方式,只要順著大道即可。但韓非認為無為,落實在君王統(tǒng)治上,應該是無論特定喜好,或不喜好都不能被臣下推測與掌握,此觀點還包括施政習慣,統(tǒng)馭方式等,應該陰晴不定,難以掌握。如此才不會反被臣下駕馭,這也就是申不害的“術”。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,《解老》與《喻老》部分,似乎與韓非其他論述有出入,可能不是韓非所作。 韓非之學出于荀子,源本于儒家,而成為法家,又歸本于道家。其最高理想為“君無為,法無不為”,認為法行而君不必憂;臣不必勞,民但而守法,上下無為而天下治。但其學說過于尊君,為后世所詬病。 韓非另主張‘名實相符’,認為君主應根據(jù)臣民的言論與實績是否相符來決定功過賞罰。
意義 韓非雖死,但他的思想卻在秦始皇、李斯手上得到了實施。韓非著作吸收了儒、墨、道諸家的一些觀點,以法治思想為中心。他總結了前期法家的經驗,形成了以法為中心的法、術、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。 韓非著重總結了商鞅、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,把商鞅的法、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本。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,同時指出,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,其次,申、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于“未盡”,“申子未盡于術,商君未盡于法”。(《韓非子定法》)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,論述了術 法的內容以及二者的關系,他認為,國家圖治,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,同時臣下必須遵法。同申不害相比,韓非的“術”主要在“術以知奸”方面有了發(fā)展。他認為,國君對臣下,不能太信任,還要“審合刑名”。在法的方面,韓非特別強調了“以刑止刑”思想,強調“嚴刑” “重罰”。 尤可稱道的是,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“法不阿貴”的思想,主張“刑過不避大臣,賞善不遺匹夫”。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,對于清除貴族特權、維護法律尊嚴,產生了積極的影響。 韓非認為,光有法和術還不行,必須有“勢”做保證。“勢”,即權勢,政權。他贊賞慎到所說的“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,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”(《難者》),提出了“抱法處勢則治,背法去勢則亂”(《難勢》)的論點。 韓非的全部理論導源于荀子“性惡論”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國家的政治目的。他認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是利害關系,人的心理無不“畏誅而利慶賞”(《二柄》),人君的職責就在于利用“刑” “德”二手,便民眾畏威而歸利。 韓非的法治思想適應了中國一定歷史發(fā)展階段的需要,在中國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過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。 改革圖治,變法圖強,是韓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內容。他繼承了商鞅“治世不一道,便國不法古”的思想傳統(tǒng),提出了“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”的觀點,主張“世異則事異”,“事異則備變”。(《五蠹》) 韓非用進化的歷史觀點分析了人類歷史。他把人類歷史分為上古、中古、近古,當今幾個階段,進而說明不同時代有不同時代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,那種想用老一套辦法去治理當世之民的人都是“守株”之徒。 韓非的進化歷史觀在當時是進步的。他看到了人類歷史的發(fā)展,并用這種發(fā)展的觀點去分析人類社會。 韓非把社會現(xiàn)象同經濟條件聯(lián)系起來,這在當時是難得的。韓非對經濟與社會治亂的關系有了初步認識,注意到人口增長與財富多寡的關系,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“人民眾而貨財寡”會帶來社會問題的思想家。 韓非反對天命思想,主張?zhí)斓雷匀弧KJ為“道”是萬物發(fā)生發(fā)展的根源,“道”先天地而存在。有了“道”才有了萬物,“天得之以高,地得之以藏,維斗得之以成其威,日月得之以恒其光。”“宇內之物,恃之以成。”(《解老》)韓非同時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“理”這個哲學概念,并論述了它與“道”的關系。他認為,“道者萬物之所成也,理者成物之文也。”(《解老》)“理”在韓非看來,就是事物的特殊規(guī)律,人們辦事應該尊重客觀規(guī)律。 韓非的認識論繼承了先秦哲學中的唯物主義的思想傳統(tǒng)。他提出的反對“前識”和“因參驗而審言辭”的觀點,在中國哲學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頁。 韓非反對“前識”的觀點。所謂“前識”,就是先驗論。韓非主張“虛以靜后”,通過觀察事物得到認識而非妄加揣測。 韓非提出了“循名實而定是非,因參驗而審言辭”(《奸劫弒君》)的著名論題。“參”就是比較研究,“驗”就是用行動來檢驗。韓非認為,不經過“參驗”而硬說是如何如何,是無知的表現(xiàn);不能確定的東西而照著去做,是自欺欺人。因此他主張“明主之吏,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將必發(fā)于卒伍”。(《顯學》)。 韓非思想中有不少辯證法的因素。看到事物不斷地變化著,指出“定理有存亡,有生死,有盛衰。”“物之一存一亡,乍死乍生,初盛而后衰者,不可為常。”(《解老》)他在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“矛盾”的概念。他所講的矛與盾的故事,對人們分析問題 表達思想至今仍有著深刻的啟發(fā)作用。 韓非的政治思想為中國封建統(tǒng)一事業(yè)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,他的哲學思想包含了相互的唯物主義和辯證法思想,開拓了人們的思路。韓非不愧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大思想家。 《韓非子》是韓非主要著作的輯錄,共有文章五十五篇,十余萬字。里面的文章,風格嚴峻峭刻,干脆犀利,里面保存了豐富的寓言故事,在先秦諸子散文中獨樹一幟。 韓非的“法”、“術”、“勢”相結合的政治思想,是封建專制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。韓非還繼承了荀子關于封建專制的一些思想,并進一步理論化和系統(tǒng)化,從而成為封建專制主義思想的倡導者。 雖然我們可以說儒家孔子的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①和孟子的“父子有親,君臣有義,夫婦有別”②與封建專制主義思想有一定關系,但是都不如韓非講的明確。《韓非子·忠孝篇》說:“臣事君,子事父,妻事夫,三者順則天下治,三者逆則天下亂,此天下之常道也。” ① 《論語·顏淵》。 ② 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 ③ 《韓非子》卷四《和氏》。 ③ 《韓非子》卷十七《難勢》。 ② 《孟子·告子下》:“白圭曰:‘吾欲取二十而取一,何如?’孟子曰:‘子之道, 貉道也。萬室之國,一人陶,可乎?’曰:‘不可,器用不足也。’曰:‘夫貉五谷不生,惟黍 生之;無城郭、宮室,宗廟祭祀之禮,無諸侯幣帛饔飧,無百官有司,故二十取一而足也。今居中國,去人倫,無君子,如之何其可也。’”里,韓非把臣、子、妻對君、父、夫的從屬關系作了肯定,并把三者的順逆看成是天下治亂的“常道”。這就有了三“綱”的基本內容。加上韓非的“法”、“術”、“勢”的政治主張,便使封建專制主義的思想基本上形成了。
法家 韓非子是中國戰(zhàn)國時期(前475-前221)著名的哲學家、法家學說集大成者、散文家。他創(chuàng)立的法家學說,為中國第一個統(tǒng)一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的誕生提供了理論依據(jù)。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。他們以主張“以法治國”的“法治”而聞名,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。這為后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(jù),后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,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。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,對于法律的起源、本質、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、時代要求、國家政權、倫理道德、風俗習慣、自然環(huán)境以及人口、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,而且卓有成效。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。如極力夸大法律的作用,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,“以刑去刑”,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,迷信法律的作用。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,沒有什么道德的標準可言,所以,就要用利益、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。比如戰(zhàn)爭,如果立下戰(zhàn)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,包括官職,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(zhàn)。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(zhàn)斗力強大的原因之一,滅六國統(tǒng)一中國,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,盡管它有一些不足。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: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,而反對儒家的“禮”。他們認為,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,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干授予官職,這是很公平的,正確的主張。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后的,不公平的。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“定分止爭”,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。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:“一兔走,百人追之。積兔于市,過而不顧。非不欲兔,分定不可爭也。”意思是說,一個兔子跑,很多的人去追,但對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,卻看也不看。這不是不想要兔子,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,不能再爭奪了,否則就是違背法律,要受到制裁。 第二個作用是“興功懼暴”,即鼓勵人們立戰(zhàn)功,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。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,取得兼并戰(zhàn)爭的勝利。 “好利惡害”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“好利惡害”或者“就利避害”的本性。像管子就說過,商人日夜兼程,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,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。打漁的人不怕危險,逆流而航行,百里之遠也不在意,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。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,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:“人生有好惡,故民可治也。” 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,主張銳意改革。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(fā)展的,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(fā)展而發(fā)展,既不能復古倒退,也不能因循守舊。商鞅明確地提出了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主張。韓非則更進一步發(fā)展了商鞅的主張,提出“時移而治不易者亂”,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。 “法”“術”“勢”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、重勢、重術,各有特點。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,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。法是指健全法制,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,要獨掌軍政大權,術是指的駕御群臣、掌握政權、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。主要是察覺、防止犯上作亂,維護君主地位。 法家思想和我們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(qū)別,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,而且是絕對的。這點應該注意。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、利用。 韓非子有兩個解釋,一指人物戰(zhàn)國末期韓國的哲學家、法家學家韓非;二指一本書,是韓非死后后人搜集其遺著,并加入他人論述韓非學說的文章編成的。 韓非(約前281-前233),是戰(zhàn)國末期韓國(今河南新鄭)的貴族,“喜刑名法術之學”,后世稱他為韓非子。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。當時韓國很弱,常受鄰國的欺凌,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強的計策,但未被韓王采納。韓非寫了《孤憤》《五蠹》等一系列文章,這些作品后來集為《韓非子》一書。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,極為贊賞。公元前234年,韓非作為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,上書秦王,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。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,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,韓非被迫服毒自殺。 韓非注意研究歷史,認為歷史是不斷發(fā)展進步的。他認為如果當今之世還贊美“堯、舜、湯、武之道”“必為新圣笑矣”。因此他主張“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”“世異則事異”“事異則備變”(《韓非子·五蠹》),要根據(jù)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。他的歷史觀,為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(jù)。 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(zhàn)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,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。他主張“事在四方,要在中央;圣人執(zhí)要,四方來效”(《韓非子·物權》),國家的大權,要集中在君主(“圣人”)一人手里,君主必須有權有勢,才能治理天下,“萬乘之主,千乘之君,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,以其威勢也”(《韓非子·人主》)。為此,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,“散其黨”“奪其輔”(《韓非子·主道》);同時,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煉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,“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將必發(fā)于卒伍”(《韓非子·顯學》)。韓非還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,要求“廢先王之教”(《韓非子·問田》),“以法為教”(《韓非子·五蠹》)。他強調制定了“法”,就要嚴格執(zhí)行,任何人也不能例外,做到“法不阿貴”“刑過不避大臣,賞善不遺匹夫”(《韓非子·有度》)。他還認為只有實行嚴刑重罰,人民才會順從,社會才能安定,封建統(tǒng)治才能鞏固。韓非的這些主張,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,為結束諸侯割據(jù),建立統(tǒng)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,提供了理論依據(jù)。秦始皇統(tǒng)一中國后采取的許多政治措施,就是韓非理論的應用和發(fā)展。
- 韓非
韓非子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(約公元前281年),卒于秦王政十四年(公元前233年),韓非為韓國公子(即國君之子),漢族,戰(zhàn)國末期韓國人(今河南省新鄭)。師從荀子,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、思想家,政論家和散文家,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,后世稱“韓子”或“韓非子”,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。